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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做小生意的。房子是转租给我的,租期为一年,还有三个月没到期房子,拆迁了。我想要回剩余三个月的房租,但我们俩自已写的合同中有一条是这样写的,如因不可抗拒(国家地方归划,用地,动迁,自然灾害。)原因,使乙方不能经营合同将自然解除,甲方不负乙方任何损失,乙方不得以甲方资产向有关部门索取陪尝。 请问此合同是否合理,我能不能要回我剩余的房租。谢谢。

争议解决 2008-03-11 19: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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