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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敦煌市当事人何某对某矿大理石拥有采矿权,吴某于2006年7、8月与其签订合作开采合同,约定由吴某给何某15万元,大理石矿由吴某开采生产销售。因采矿证过期未审,吴某先以借款形式借给何某4万余元,到有关矿管部门补办采矿证审验手续。何某给吴某出具了借据。在何某到有关矿管部门补办采矿证审验手续中的2008年2月15日吴某因突发疾病死亡,何某当时全然不知。2008年8月7日社会人员马某擅自填制委托手续,以代理人身份,经吴某一块儿的吴某某手,从吴某遗留的凭据中抽出何某原给吴某所出具的4万余元借据,于2008年8月7日向敦煌市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在审理中未听取何某的辩解,径直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判决由何某归还死亡人吴某借款4万余元,何某不服向酒泉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中因他人对何某以合同纠纷可以另案诉讼劝说误导,何某妥协便与死亡人吴某的代理人达成给付所谓借款的协议,由酒泉市中级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该案已由敦煌市法院对何某强制执行。2010年10月,何某得知吴某早已于2008年2月25日(除夕)死亡,便向甘肃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原一、二审生效法律文书,但高院却以被申诉人吴某死亡,无法送达再审申请书为由,要求何某重新书写再审申请。如以上情况如何书写再审申请?请明确指教。深谢!

诉讼 2018-12-12 23: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如果有证据证明调解不是建立在相商一致的基础上或是存在胁迫、欺诈等违法情况的当然可以申请撤销。 调解书生效后即具有有强制力是因为这是建立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的现,其本身就是公平的。如出现上述不具公平性的情况时,可依法申请撤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
  • 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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