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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厦门**一楼盘在交房面积差异问题处理上存在纠纷,具体案情表现为当初业主按照所谓建筑面积进行购房,而在交房时普遍存在套内面积增加的同时公摊面积减少的情况,按照合同附件规定,对于套内面积的增加进行差价补交,而对于公摊面积的减少双方不再计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对交房面积差异做出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表面上看似乎是比较容易解决的问题,依合约解决,但是细想还是存在一定不公平性。按理说业主按照所谓建筑面积购房时并没有因为是公摊面积或者套内面积而按照不同的价格进行结算,公摊面积也同样也是按照一样的价格实实在在花钱买的,但是按照以上规定,在期房建设初开发商随意的划分却可能导致业主对于减少的公摊面积转化成的套内面积进行了两次付款,存在一定不合理性。因此上述解释个人觉得应该理解为购买期房,合同订立时按照建筑面积根据同一价格进行房款计算的,后期差价补交应当要按照整体建筑面积进行房款补交,而不能通过设定复杂的补差条款设圈套让业主对同一产权进行二次缴款,毕竟对于当前国民平均文化素质,房产合同中的多数内容非专业的民众都较为迷糊,而国家司法应给予一定倾向性规范保障;如果存在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不同价格进行房款计算的,应允许通过补价格差方式避免对同一产权的二次缴款;如果有合同是按照套内面积而忽略公摊面积计算房款的,才能根据套内面积差来确定差价。

其他 2016-06-14 05: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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