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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0年11月29号在公明某商场门口转手一外围商铺,系商场自建活动铁皮房。(跟商场合同期限为2010年6月-2011年5月31号)与原店主所有转让交接程序按商场规定进行,其中包括7000元进场费,及3000元押金全部转入我名下。另外交与商场‘合同更改金’1000元! 事情经过:2011年2月底,由于迫于大运会检查,商场口头通知外围商铺撤离,所有商铺关门歇业。商场告知业主3月停业期间可减免当月租金,到4月初可以恢复营业。但3月19号业主跟商场询问具体开业时间时,商场告知,外围商铺属于违规建筑,需等大运会过后9月份才能再次恢复营业。业主如果等不及可以退押金跟3-5月份的入场费。 咨询事项:虽然是政府因素导致商铺停业,商场明知道商铺属于违规建筑,但在租赁商铺给业主的时候没有特别重申这点,在租赁合同也没注明。导致出现此类事件让业主措手不及。是否可以认定涉嫌变相商业欺诈!就上述事件商场做法是否合理?就停业期间的经济损失业主是否有理由要求商场作出相应赔偿?我们应以怎样的方式维权?麻烦请详细回复谢谢!

诉讼 2011-03-20 09: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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