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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员工股权激励相关的问题,我个人名下有公司给授予的股权份额,公司是在香港上市的,2015年1月给的信托受益授予份额,6月初签的协议,分3年解禁。去年公司业绩和个人业绩都是完成的,也就是说符合公司股份激励的条件。我是2016年1月份工作调动到该上市公司下属的控股子公司(控股比例75%)任职至今,根据去年签署的信托受益授予协议到今年6月17日可解禁30%,但是我个人名下的授予份额被收回注销了,而且没有给我任何信息的告知,我个人对此十分气愤,决定用法律维权。按照当时签署的信托受益授予股份协议中条款,授予不生效的情况不包括公司的附属公司这个范畴,我工作调动后任职公司就是原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属于附属公司的性质。所以,我想请咨询一下我的这个维权能不能成立?能否向原公司要回我的个人权益?

其他 2016-06-14 20: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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