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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九九八年改制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在全体股东一致要求决议清算。目前准备成立清算小组。全体股东要求在所有股东中公平选举清算小组成员。这时,当时的发起人股东,也是当初的公司领导和现在的最大股东A某说:”不管你们怎么选,清算小组成员必须有我一席之地,因为我是当时公司成立时的自然人发起人之一。清算小组如果没有我参加,这个清算小组将是不合法的。”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因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超过50人,所以当初改制上报的工商登记材料中就只有A某等三位自然人作为出资股东上报工商等部门。而其他的由公司职工改制而变为出资股东的人数由于超过了当时50人的限制,所以都归为公司持股会的股东。后来由于改制工作的不完善,持股会一直也没有批下来,也没有任何持股会的章程或规定。目前,大家拥有同样的由公司制作的股权证。公司章程也从未就发起人和非发起人的股份有无特殊权利作过任何规定。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A某的说法正确与否?他的这种说法是否有悖于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

公司清算 2011-03-20 17: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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