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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由女方抚养,根据探视权孩子跟男方在假期居住过2周,但是之后孩子不愿再跟男方一起回去,多次劝解也未起到作用,男方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我该怎么做,已经4年多没有支付过任何费用,孩子也已经12岁了。能通过法律途径直接解决吗

离婚 2018-11-01 22:56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可以起诉小孩父亲,让其一次性或定期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用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如需进一步帮助,可来电咨询。
  • 可通过诉讼主张孩子抚养费。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咨询。
  • 如不能协商,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
  • 申请执行或者起诉要求支付。
    【追问】因为男方说孩子不肯跟他们回去,我没能配合执行探视权,他不支付任何费用
  •  如果对方不及时支付抚养费,如协议离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判决或法院调解离婚,可持判决书或调解书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探视子女。  很多当事人都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规定,对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因此,有部分当事人认为每月抚养费应当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月收入的20%-30%,月收入万元的,则可以得到2000-3000元的抚养费。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司法实践中,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并且,抚养费还是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仅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还要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孩子实际需要。
  • 探视权(也就是探望权,两者是相同概念)。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约定,或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看望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不给抚养费有没有探视权
    这是两个问题,他们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抚养费是支付给孩子使用的费用,照顾孩子的一方可以自己放弃,也就是和孩子住的一方的权利。支付是另一方的义务。
    对于探视权的主题是不和孩子生活的一方的权利,和孩子生活的一方没有权利剥夺,否则诉讼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一般是败诉。也就是为了孩子的成长,必须给探视权的。
  •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 若不予支付孩子抚养费,可以起诉解决,然后申请强制执行。
  • 可以起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
  • 可以起诉对方,要求支付抚养费
  • 到法院起诉,能通过法律途径直接解决。
    【追问】我本人长期在国外定居工作生活,孩子也在我身边在国外读书,请问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起诉呢?可以律师代理吗?
    【回答】可以律师代理。如需帮助,可联系。
  • 去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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