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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自然人共同成立了一机械加工部,其中合同约定甲以自有门面房作为出资,并担任此加工部的法人。乙和丙两人出资购买设备以入股。现甲在乙和丙两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机械加工部法人的身份在外借高利一百万然后携款外逃。追债的人成天堵在加工部,不准乙丙开业和搬走设备。请问律师:乙和丙方现在要怎样才能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其他 2011-03-21 10: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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