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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姊妹六人均系同父同母所生,二老在世期间,子女们均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责任:(1)姊妹六人分别成家后,父母均把他们各自的责任地分给他们自己(我们家大姐及兄弟三人)经营管理(我与我妹妹的除外)。注:我、我妹妹及父母的责任地一直寄于父母名下,由父母统一管理。后由于修建公路经过我们(我、妹妹及父母)的责任地的边上,所以我们的责任田被他们三兄弟站用去修了房子(期间一直未找我们姐妹俩商量,但当时父母均建在,为了让二老能安享晚年,而且,父母给我姐妹二人解释了:让他们在此修房子,他们必须每年给父母300斤谷子做生活。(他们修房所站用的属于我们姐妹俩的田每年可收谷子进2000斤))。现在父母已去世多年,我们很想把属于自己的东西拿回。(2)我父母二老去世后,留下我们老家上场口老房子及房屋后面半坡上的自留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应由我父母的法定继承人(我们六姊妹)共同享有,任何人不得擅自剥夺其继承权。只因我们姐妹二人人微言轻,我们合法权益受到了伤害,我们很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该怎么办呢?

其他 2016-06-16 23:2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第一个问题:其他的四人把你们两姐妹的责任地用来修房子,可能是赠与关系,可能是一种交易关系等(每年给你们三百斤谷子)。但你们姐妹在知道的情况下都没有提出异议,现在要回你们二姐妹的责任地有点困难。由于你与妹妹及父母的责任地一直寄于父母名下、由父母统一管理,则你父母的责任地应该由你与你妹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余四人应该无权对父母的责任地享有权利。 第二个问题:你父母的财产,在尽了自己的赡养义务情况下,正如你言,应该各占六分之一。
    【追问】我能否找您们帮忙打这个官司呢?
    【回答】如果你要向法院起诉,你可以委托我帮你打这个官司。请问你们是哪里人呢?
    【追问】我们是遵义县鸭溪镇雷泉社区村民
    【回答】尽量协调,不行,再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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