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与李美英在2006年在深圳打工时认识,后来恋爱并与2007年2月份在双方父母的同意下结婚,但是由于两个家地处在比较遥远的城市没有领结婚证,结婚当时我们家向李家送上礼金等约三万人民币,后依照当地风俗做了结婚酒席。婚后不久便生了一个女儿。 由于我家是农村,居住环境经济都比较差。李一直心为不满,就在孩子出生第七个月的时候,李以赶集为由离家出走《我家人并不知道其意图》。 后一直没有和我们家联系《与李自己家有联系》,请问律师她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弃婴罪? 后我于2008年3月9日在温州找到李,李声称要和我分手,请问律师我是否有权让李退还那结婚时的财礼? 还有如果让法律判决,孩子归谁抚养? 谢谢各位律师!!

调解 2008-03-11 23:1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萍乡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