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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纠纷案,已由终审法院经过复查,并已作出裁定书,对此案另组合议庭再审;如果再审“侵犯合法权益及合法财产”成立,我为胜诉方,此案历经六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那些损失我可请求赔偿,我现在是等法院立案再审,还是要先提出立案和赔偿的请求。

行政诉讼 2011-03-22 15:0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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