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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某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0日8时许,被害人吴某女到被告人家玩,被告对被害人说“咱俩玩脱衣服”随后被告将其裤子脱下,让其躺在地上垫子上,并将自己裤子脱下,趴在吴某女身上,双手压住吴某女胳膊,欲与其发生性行为,由于被告人自身原因未能得逞,后被告让吴某女穿上衣服回家,经鉴定,被害人吴某女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性防卫能力。法院认为,被告X某与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X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由于被告X某意志以外原因,犯罪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X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备注:被告出狱后叙述曾离开原住址两年,应该被通缉两年吧)此案发生在一个县级市】以上截取自被告人单位停发退休金通告内容,系判决书内容。请问这样判定合理吗?既然是未遂案件,又为何判定成强奸罪?而这两年刑期又从何而来,能否为被告讨一个说法,或者说还其公道。

刑事辩护 2016-06-30 15: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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