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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我妻子入院待产,期间检查,,胎儿正常,因离预产7月3日有10多天,医院于15日注,16日注射2支,作皮试一支,17日注射1支,用于胎儿肺部扩张,17日9时胎心检测正常,18日0:00左右胎儿心跳检不到,2:50正剖腹手术,产下一死婴,请医院对此次事故应承担责任.吗?

其他 2016-08-16 05: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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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邹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新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 需承担医疗责任,可以带上病历来所里详谈
  • 需分析病历确定
  • 医院对此次事故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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