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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诉讼人:曹先清,男,1968年9月生,,于2010年7月27日上午七点钟左右,从宣威市运政管理所乘邱全驾驶的云D.56957面包车到板桥,在宣威至板桥路段种子公司处面包车与刘德飞驾驶的云D.46697大货车相撞,造成本人头部、面部、脾破裂、肺挫伤、七、八根肋骨骨折,当时伤情非常严重,因失血过多,有很大的生命危险,由于交警送达及时,经宣威市云峰医院抢救和治疗,住院94天,感觉没有大的危险,根据医嘱,要求在家全休三个月,于2010年10月29日办理出院手续,通过治疗,不能完全恢复的有脾切除、肋骨使用环抱接骨器不取出不适感觉、面部疤痕等三处伤残,根据曲珠鉴字(2011)第109号鉴定结果,本人伤残等级为一处八级,一处十级,肋骨、颜面后续治疗费13500元。 2011年3月22日上午在板桥中队调解,责任方没有按交警算的结果赔偿我的损害赔偿金调解终止,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1-03-23 23: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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