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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书  原告:刘*,男,汉族,1981年7月24日生,住******************,身份证号码:3701051981072******  被告:许*,女,汉族,1983年9月22日生,住**********,身份证号码:3701051983********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刘恒睿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4.4万元给原告(从2016年12月起至2031年月止,按每月800元计);  三、婚后双方均居住在原告父母家中,无共同财产需要分割。  事实和理由  我于2012年10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几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2013年2月27日到济南市天桥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3年12月04日生下儿子刘恒睿。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性格扭曲,对我及我父母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因家庭琐事用马扎子击打我,我未还手。婚后双方经常吵架,因被告非常蛮横无论对错都是我妥协。2016年初因家庭责任问题,双方再次争吵后进入冷战。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互不相识的冷战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被告一直说自己工作忙、太累了为理由不与我亲近。婚后我与被告和孩子都在父母家居住,婚后生活基本都是父母照顾的,并且在婚后被告基本未对家庭做出任何实质性的贡献。但被告依然对我父母恶语相加,说我及我的父母甚至我们整个家庭都不拿她当人看。婚后被告多次表示出对婚姻的不满。嫌弃结婚时,我家没给买车买房,嫌弃我家要什么没什么,嫌弃我婚后没有什么大的变化,无法满足她的需求等侮辱性话语。在冷战期间被告从不过问我的情况,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6月初与其父母私自将物品全部搬至被告父母家中,并将孩子带走。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多次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生活态度不同,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被告因无奶水,产后3个月就开始上班,且工作时间无规律。儿子刘恒睿一直与原告父母生活,从小到大多数由原告父母抚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子女的抚养权应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刘*2016年6月24日 离婚起诉书这样写可以吗?

离婚 2016-06-24 15: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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