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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3年8月份结婚的 我们有结婚证 有婚礼 我们在一起100天我怀孕2个月那时候我年纪不够 我被计划办带去把孩子做掉了 从那以后我的肚子总是疼 孩子没了3天我们分开了 他现在结婚了 我肚子疼的病到现在没有好 我想问一下我可以管他要赔偿吗

离婚 2017-01-10 18:2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同时,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即双方协议离婚的,且对于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议的,如对该分割协议反悔,认为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则可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对离婚协议变更或者撤销。
  • 他不能算是重婚,所以你不能要求赔偿.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属于无效婚姻,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他愿意给你一些补偿,你也可以尝试向他要一下,看看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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