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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父母生有一子一女。女儿既被告。原告以年事以高身体多病,由于俩人已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原告认为有权力要求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给付赡养费。其实原告年出租房一万七千六那么还要求女儿给予赡养费,被告有权不给吗?法庭4月19号开庭,须要怎么举证呢?

诉讼 2011-03-25 09: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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