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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宅基地腾退补偿协议 甲方:腾退办 乙方:被腾退人(非农业户口) 诉讼理由:确认拆迁公司和被腾退人签署的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该合同是被腾退人和腾退办签(虽然有拆迁公司的经理签名,法官说他们只认章不认人),因此诉讼主体不适格!有可能会被驳回! 我方观点:这份合同一直是拆迁公司在与被腾退人谈,且房屋腾退后,钥匙也是交给了拆迁公司的人,而且合同上有拆迁公司的签名,拆迁公司要承担其法律责任!我们认为被告明确且适格! 请注意:法院很清楚这里面的猫腻,一旦进入实体审查,被告必败!因为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基于农民的身份才享有的,这是《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而被告(被腾退人)是非农业户口,怎能拥有宅基地呢? 因此这里面不排除拆迁公司和法院相互勾结,希望从诉讼程序上排除我们,因此找了这么一个理由,诉讼主体不适格! 请问:法官会不会以诉讼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 我方认为:诉讼主体不适格不影响该合同的违法性,而违法的合同自始无效,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其效力! 请各位法律人士给评评!多谢了!

其他 2011-03-25 11: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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