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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间位于昼锦路的老公房面临拆迁,只有我一人的户口,当然也是户主,但是承租人不是我,承租人早在27年前就迁出户口,但是始终不肯协商更换承租人姓名,请问我是否是事实承租人,具有动迁主体签约权?

其他 2019-09-27 13:11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既然使用权房只有你一个人的户口,那么你就是事实承租人。具有动迁主体签约权。如需进一步帮助,可来电咨询。
  • 你不属于承租人,只有承租人才能与动迁组签订动迁协议。
  • 【1】在承包期内,父母已经满60周岁。
    【2】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3】可见父母60周岁了,不是必须更换户主及山林产权的。
    【4】父母可以写赠与协议,在承包期内,附带条件的让山林归子女或者他人继续承包。
    也可以写遗嘱,在夫妻死亡后,在承包期内,自己的承包利益按法定继承。
  • 公有住房承租权能否继承的问题
    第一,从权利属性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有明显的物权特征,是与用益物权相似,承租人作为权利人有权更完整地行使其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这些法律行为包括转租、转让,当然也应当包括继承。
    第二,从权利取得方式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是基于单位职工工作贡献大小、家庭人口及其他住房等情况产生的,不仅是赋予个人的价值回馈,更体现为个人和家庭的权益,因此从这种途径取得的公有住房承租权应当可作为“遗产”在家庭和亲缘关系间进行继承。当然,由于分配取得的公有住房仍然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在继承方式上应当有别于其他私人财产。
  •   1、土地
      需要判断土地是否属于死者的财产。若属于死者的遗产,继承人可以继承,否则不能继承。
      一般来说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所以继承的是土地的使用权。
      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2、房屋
      房屋能否继承与户口无直接联系。房屋继承根据遗嘱确定。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 是事实承租人,具有动迁主体签约权
  • 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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