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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在农村医改中按文件规定应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提名推荐一名有资格的大夫享受其待遇,而村委会未经选举,就认定一名关系大夫,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也批准了,后大家不服,上告到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见状,要求村委会按规定办,村委会便召开了村民代表会,到场15人,弃权一人,有效票数为14票,此其中还有一人不是村民代表,是代替其母亲参加的。候选人4人,投票时新增候选人一人,得两票,后村委会在上报时写道:除弃权一票,他们原定的大夫全票通过,请问邹律师:此程序是否有效?符合法律规定吗?谢谢!

其他 2011-03-26 11: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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