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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9年7月8日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3年。昨日,公司找我谈话,口头说要开除我。我公司有一名财务部的孕妇A,其部门经理认为她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有问题,人力资源部给她调岗降薪,她不接受。期间,她给公司财务部门全体员工和人力资源部发了邮件,陈述了这个事情。公司认为这个事情造成了大多员工认为公司无故不公平的对待孕妇的印象,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我是负责招聘这名员工进入公司的当时,在该员工入职的时候,我负责做了背景调查。背景调查显示该员工在第二家公司的工作时间和职位有部分不符合。为此,我和当时的直接领导沟通,让我和A本人沟通下。从A本人得知该公司老板和其之间有些私怨,故在背景调查中没有说她好话。我将这件事情告知领导,领导觉得可以理解。但现在A在和公司谈判的过程中,承认简历虚假,因此公司说因为我的背景调查失误,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所以要开除我。 请问: 1、 我是否需要承担公司所谓重大损失的责任?是否严重到要开除? 2、 若公司开除我,我该如何维权? 3、 盖有公司合同章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4、 若公司不给我出具书面的开除通知,我该如何处理?

仲裁 2011-03-27 10: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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