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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段某某于2012年至2014年期间共同出资经营了一个五金商店,段某某于2014年底单方撤出经营后,经结算我向段某某出具了20万元的欠条(包括货物、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于经济形势不好,货物大幅度贬值,再加上当时二人共同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债权还有5万元未能要回,现在段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我一次性全额给付他20万元,并且向我索要利息。请问:我能否反驳段某某的诉讼请求,要求法庭判决重新分割货物、固定资产、债权债务?或者据实际情况,要求段某某共同承担债权5万元以及段某某适量承担经济滑坡物价贬值所带来的损失?

其他 2016-07-01 10: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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