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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的家人未婚住在小姐妹家,与小姐妹的老公好上,并为他流过产。后因为价值40万以上的经济财产纠纷和感情问题等矛盾而争吵和打架,她在他家,烧炭并发短信以及电话联系通知他,欲吓唬他,和他夫妻俩均在家看到了信息,和闻到烧炭的味道的第一时间,夫妻俩没有采取措施,任由被害人中毒的发生,致死亡的严重后果的发生。当时公安调查时,他们隐瞒了他与被害人的情人关系,致公安以目前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现在我们找到俩人情人关系的新证据,及医院人流记录,公安可否立案?他们向隐瞒情人关系等事实真象,为自己开脱,有没有构成新的犯罪?谢谢

行政复议 2016-07-03 05: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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