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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10月16日与一家外企签了一份三年期合同(2006年10月16日到2009年10月15日),试用期为3~6个月;但试用期满后,公司与我签订了一份1年期的人事任免书(2007年1月16日到2008年1月15日),但期满后,公司未通知我,直到现在2011年3月,公司现在给出一份续签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10月16日到2012年10月15日),请问:1.公司未与我签订合同,但继续使用我,是否违法;2.我应该以合同期限为准还是人事任免书为准,现在如果要续签,起始时间应该是哪一天。 谢谢!

其他 2011-03-27 23: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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