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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肇东立国大厦.地下.买的商服.是办贷款.在交完首付款两月左右.通知我.把所有手续拿到肇东八道街建设银行办剩余钱的贷款.当时提供的是.我夫妻二人所在工作单位卡印章.办完所有手续之后.银行工作人员说等通知还款.在办一张银行卡.还款使用.结果等了一年多.立国大厦工作人员说在建行办不了了.要转到哈尔滨银行办理贷款.需要从新提交手续.这次需要的手续我提供不了.因为我夫妻二人没有工作了.没有收入证明.也没有可抵押的东西了.立国大厦两年多也没给.付全款的业主办产权证.在这两年多.无数业主多次讨要产权证无果.立国大厦以各种借口推三阻四.至今也没给办产权.我想他那有问题.所以想要回收付款.

其他 2016-07-03 09:5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所说的属实,可以解除合同
  • 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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