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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女方,原来生育过两个女儿。一个判给了前夫,我带有一个女儿。现在的结婚对象也是离婚有一女的,但是他的女儿是判给他前妻的。所以现在他名下没有子女。但他是有工作单位的,我虽是少数民族里的瑶族,但却是个随母农转非的居民户口。请问;如果以我们这样的条件再组成家庭还能再生育吗?还有就是我的年龄为37岁。男方为34岁。请给予回答。谢谢!

离婚 2011-03-27 21: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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