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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上班时,因加错油,顾客不付款,发生纠纷,顾客四人殴打我一人,在本人情急自卫时不慎咬断对方小指头,后本人产生医疗费近3000元,对方产生医疗费近2900元,不指头未接上,单位让我6月没上班一直在家休息,期间单位没给我发一分钱生活费等,现对方找对派出所要求我赔偿伤残损失,我答应医疗费可互赔,后找来社会人员近20余人围堵我原工作场地,单位负责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赔对方30000元,以后双方不得再兹事,单位让我承担30000元的赔偿款,想咨询律师,单位这么做合适吗?公平吗?我是在工作时间,因工作与人产生纠纷,现所有责任均由我一人承担,单位这么做对吗?单位应付什么样的责任?

其他 2011-03-28 20: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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