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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1年2月16日受娉进了万江区***工业区的**鞋厂,2010年2月16日正式上班,上班后厂方没与我签过任何劳动法合同,本人因个人身体不舒,于2011年3月17日请了半天假去医院检查后事隔十天,我去厂方要求给我付我上班该要的工资。请问我有资格向厂方提出这要求吗?

其他 2011-03-29 20: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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