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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聘的是公司的内勤文员,上班时人事经理只让我签了份内勤文员的招聘条件、主要职责、薪酬待遇的说明书,而且上面还有上一任内勤文员的签名与日期,人事经理让我在上面加个名字与日期就可以了。上面说明试用期一个月,现在己经快有两个月了公司没有再与我签定任何的合同。请问这样的说明算是合同吗?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其他 2011-03-29 11: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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