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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先生:您好!我在上海XX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三年合同期至2016年6月底到期,直接领导在5月25日就开始发通知(公告性质的,贴在通知栏),说对我的工作进行了调整,具体工作另行通知(其间,已陆续将我的工作转出)。一、6月1日,公司人力资副源总监找我谈话,说我的合同快到期了,公司方面将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希望我能早点离开公司,但是,公司只给1个月的补偿金,还说,如果不同意,公司方面有的是方法对付我,我没有同意。二、6月几号时直接领导对我打上个月的绩效考评,对我的绩效只打了62分,也就是只有60%的绩效工资,比平时少了1000元;以前的3年内,我的绩效工资从未低于80分(也就是没少于100%),理由也荒唐(本来是他将我的工作转走了,而他现在说是我没有做,简直是强盗逻辑!),或许这就是前面那个副总监说的“有的是办法来对付我”吧。三、大概在6月中旬,人力资源副总监又找到我,说公司同意给我2个月补偿金,希望我能早点离开,我还是未同意,按法律规定应该3个月补偿这点我还是知道的。但公司方面就说这是协商,如果不同意,公司可能会再与我续签2个月合同(这次谈话有录音)。四、6月29号,公司方面就说,没得协商了,公司愿意同我续签合同,但合同内容有变更:1.合同期只有3个月;2.工作岗位有降低;3.工资未降;当时,公司就逼我签合同,说如果我自己不签就是自己的责任,(当时公司两位领导对我轮翻轰炸)。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得不在合同上签了字。五、问题:1.公司的这种作法是否合法,应当承担什么责任?2.这次签的3个月短期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并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3.公司签这种三个月短期合同的目的是什么?会有什么阴谋吗?希望律师先生帮忙分析作答,非常感谢!

其他 2016-07-11 10: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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