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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9年进入公司,在深圳签订工作合同,后于2013年调往江门工作并重新和江门公司(分公司)签订工作合同,合同有效期到2017年9月,现有可能公司会提出解除合同,请问我的赔偿金是按深圳标准还是江门标准的平均工资算,谢谢!

其他 2016-07-11 15: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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