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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人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我们公司说我们公司欠他货款,因为我们公司注册地在东城,但是实际办公地在丰台,我们就提出管辖异议,后案件转到丰台,丰台开一次庭后就再没消息,进几天突然得到大兴区法院通知说案子给北京市高院指定到大兴法院审理,我们调查原因发现,由于丰台法院审理过程中此人突然拿出一份合同,合同十一条约定,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由此人所在地法院受理,此人所在地为大兴,丰台法院就请示高院,于是就被高院指定到大兴法院。但是在东城法院和丰台法院开庭时问他有没有合同,此人均说没有,而拿出的合同上面没有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的第十二条规定双方签字后生效,但是没有我方任何人的签字。只在上面盖了我公司某项目部的项目章,而我公司压根就没这个章,对方提出的材料运送地址我公司根本没这工程,所有证据都跟我公司搭不上边。那合同应当是没有生效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有个司法解释,双方没有实际履行的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在合同履行地,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是否可以以此提出指定管辖异议,要求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可以,是高院指定的,那么管辖权异议应当向哪个法院提出,是最高人民法院吗?

其他 2009-02-03 15: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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