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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号信投递到投递地址百脑汇后,由于百脑汇物业没有设置收发室,投递员找到一个物业办公人员石某,在其不愿意签收的情况下强行令其签收,导致挂号信丢失。因为挂号信内是户口本和身份证,丢失后导致结婚等相关事宜只能往后推迟,但是酒店和婚庆公司都已经定好,所以受到很大损失,后来找到邮局,邮局负责人答复说只能负责补户口本和身份证的钱。请问这是否合理合法?

消费者维权 2009-02-02 22:2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邮局确实应承担赔偿责任,通常在无保价的情况下,邮局不会同意承担信件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 《邮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邮政企业对于挂号邮件的丢失,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金额赔偿。原邮电部1991年12月颁布的相关规则规定:给据邮件符合赔偿规定的,挂号信函每件赔偿人民币5元;因为《邮政法》中所规定的赔偿属于挂号信丢失本身针对挂号信的赔偿,而不能涵盖挂号信丢失并由此造成损害的赔偿。因此,如果因为丢失身份证和户口本带来其他损害,你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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