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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号晚上的事儿,单位有人退休,大家一起在农村欢送他,包括领导一共20几个人,都喝了不少酒,过后我和一个同事动手打了架,当时没人看到我们动手,我也因为喝的太多,之后就睡着了,第二天醒来才知道我和别人打架的事儿。当晚他被领导送到医院检查,鼻子有两三处骨折,其他都是皮外伤,脑部ct没有任何问题,医生没有要求住院。但两天以后他的家人强烈要求他住院,说是他脑袋迷糊,又做了一个脑部ct,还是没问题,但医院还是收了住院。可是当晚他没经过医院同意便和他爱人一起回家了,可能和爱人发生了矛盾(我怀疑的),没进家便跑到一个桥上跳了河,他爱人没追上他,家人和消防队员也没找到他,还是我们单位的人去了以后喊他他才回的话,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是他的第二节腰椎爆炸性骨折,可能影响下半身行动(要看手术效果)。我和家人一直都是以积极的态度,希望以和解的方式解决这件事情,但是他的家人对此一直不予理睬(他是想和解的),现在发生了跳河的事情后,他的家人已经报案了。我想问的是,之前我对他可能已经造成了轻伤害,我要承担怎样的后果?这件事情可以和解吗?和解的话要多少钱合适?他后来的跳河事件和我有关吗,要连带赔偿吗?没人看到我们动手,我也没承认,都是他说的,这时候适合疑罪从无吗?谢谢!

行政诉讼 2016-07-18 21:38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 如果构成轻伤的话就是要判刑的。如果和解的话也是民事赔偿部分可以和解。跳河跟你没有关系。详细咨询可以明天给我打电话。。。。。。。。。。。。。。。
  • 构成轻伤需承担刑事责任,赔偿数额视伤情,具体详询
  • 您好:如果构成轻伤可能是要负刑责的;可以和解;多少钱这个问题不好回答,主要在于你们双方协商;不适合,因为有证人,重证据。
  • 如果构成轻伤的话就是要判刑....
  • 只对之前伤害承担责任,之后伤害不承担责任。鼻骨骨折要看司法鉴定结论,如果达到轻伤害及以上,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 鼻子有两三处骨折,构成轻伤害,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和解是双方都同意,和解、认罪有判缓刑几率。赔偿数额一般高于实际损失。你只能说喝多了没记忆,不承认没有意义,还有其他人作证。
  • 如果构成轻伤的话就是要判刑的。如果和解的话也是民事赔偿部分可以和解。跳河跟你没有关系。详细咨询可以明天给我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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