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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股东利用职务之便,从另一股东的私人账户(此账户用于公司日常进账和支出),转款42万至自己的私人账户(此账户亦于用公司的日常进出账);此举止应该如何定罪

刑事辩护 2011-04-01 22: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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