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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六月一号签的租房合同,签的时间是半年。但是因为工作调动,需要提前搬走,这肯定是要违约了,然后合同签的是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房东,并按月租的一倍支付违约金,然后房东在其他约定事项里备注里加了一条,有一条,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单方违约,均须赔偿对方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现在房东说我们违约的话,要没收我们之前多交的一个月保证金另外还要把他之前的中介费用一起交了,不然就要求我们多交一个月房租并没收一个月房租金额的押金。之前我这边已经交过一次中介费用了。所以请问一下诸位朋友,我这边违约的话,不是只需交付一个月房租金额的押金吗?房东要求赔付他之前的中介费合理合法吗?或者说,要求多支付一个月租金并没收保证金属于正当权益吗?

离婚 2016-07-17 16: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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