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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一个女同事《她是个少妇》关系很好,一起上下班,吃饭等,她说过我喜欢我之类的话。期间去过我家几次,我煮了面给她吃。然后她问我喜欢她什么,《算不算是一种暗示》我就是我喜欢你,然后就亲吻抚摸她,后面半推半就就脱了她的裤子,但是她坚持不同意发生关系,我就给她把裤子穿上了。事后一个多月仍然保持很亲密的状态。直到她老公发现,把她打了,曾多次打电话恐吓我,要砍死我。然后当面解决问题的时候,她老公说他两不过了,要我负责任,拿二十万给他,说是给他儿子的,我拒绝后。那女的反口告我强奸未遂,当时进公安局,民警最后判处感情纠纷,他们现在去法院上诉,我该怎么办?不知道现在他们告我强奸还是强奸未遂。

刑事辩护 2016-07-19 21: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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