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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从本月12日休假到院看病,但病情不好需要要在家休息几日,便向公司提出了请假5日,但公司说回假期太长不给予准假,现说我在病假期间没有交接好工作,当时我已跟相关人做了基本交待。于19日回院上班后直接通知我做交接,已有新人接手我的工作,我还在公司的试用期,合同写明如因我工作原因,觉得我不适合这个岗位是需提前三天通知要解雇我,但公司并有这样做。合同写明每月10号发放工资,如因节假日延顺,本应7月11日应发放上个月即6月工资,但现说我没有做好交接故不给予我发放工资,请问这样的做法合法么?

其他 2016-07-21 07: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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