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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3人合伙办学校,筹备期间,被告提出解体,但我们多次联系被告来协商清算解体事宜又拒不到场,我们的投资款在被告的临时专用账户内也不予归还,有20几万,且被告搬离原住处,现在打电话有不接,这种情况能否以刑法270条提起刑事诉讼,追究其恶意侵占罪、挪用其他股东资金罪(已将账户内资金提走,手机短信提示)

刑事辩护 2011-04-03 08: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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