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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碰到的解除劳动合同案例忠哥(化名)于2004年10月入职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民企,以下简称A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初始工资为1800元,工资支付形式为银行(工行)转帐。2010年10月,A公司将忠哥派驻到广西某酒精能源有限公司(关联企业,以下简称B公司)工作,忠哥的工资、社会保险仍由A公司负责。2013年12月,A公司将忠哥的工资分拆为两个银行(工行和交行)转帐。2014年6月,A公司又将忠哥调派到广东某酒精有限公司(关联企业,以下简称C公司)工作,忠哥的工资、社会保险仍由A公司负责。2015年6月,忠哥的两个银行(工行和交行)转帐工资为2500元+2500元=5000元/月,同时还有A公司购买的住房公积金125元(A公司支付部分)。2015年7月1日,A公司在未告知忠哥的情况下,到劳动部门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中止了A公司和忠哥签订的五年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代表忠哥与C公司签订了新的半年期限劳动合同。从2015年7月起,忠哥的工资改由C公司通过另一个银行(广发行)转帐2500元/月,忠哥的工资比2015年6月减少了一半,A公司的说法是公司还货而资金紧张,暂时拖欠。2015年8~9月,A公司以C公司即将发行股票为由,建议忠哥与C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被忠哥拒绝后,A公司又在未告知忠哥的情况下,代表忠哥与A公司签订了新的半年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7月2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同时将该新签的劳动合同在劳动部门登记备案。2015年11月起,忠哥的工资又转由A公司通过原交行转帐2500元/月,忠哥的工资仍旧比2015年6月减少了一半。2015年12月4日上午,忠哥应A公司的囗头通知回A公司续签劳动合同,A公司却让忠哥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心存疑虑的忠哥拒绝签字后,于2015年12月4日下午到劳动部门査询时才发现,A公司和忠哥签订的五年期限劳动合同已于2015年7月1日被中止而无效了,处于有效状态的是A公司代表忠哥与A公司新签的半年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7月2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忠哥到社保部门査询时才发现,忠哥的社会保险于2015年7~10月转由C公司负责购买,从2015年11月起,忠哥的社会保险又转由A公司负责购买;忠哥到建设银行査询时才发现,忠哥的住房公积金自2015年7月起就已经停缴了。之后,A公司又通过发邮件形式通知忠哥续签劳动合同,忠哥也回复邮件表达了续签意愿,双方囗头约定于2015年12月23日上午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当忠哥回A公司准备续订劳动合同时,A公司却以忠哥的工作地点在C公司,而C公司与A公司都是老板的公司为由,要求忠哥与C公司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忠哥与A公司多次商谈续签劳动合同均未能达到意见一致。最后,忠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于2016年1月11日向A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之后,忠哥申请了仲裁。忠哥有要求A公司支付2015年7月1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双倍赔偿金的法律依据吗?

其他 2016-07-23 19: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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