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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于1996年起就在同一单位上班,期间单位只与我们签订过一、二次协议,再未与我们签订用工协议,可我们一直在单位领工资、上班,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单位于2006年将我们的资料移交到第三方单位,私自与第三方单位签订用工协议,由第三方单位管理我们(可我们并不知情)。但我们仍在原单位领工资,为原单位服务,由原单位派人管理我们,第三方单位并未直接参与管理,自2006年我们的工资签收名字是搬运费(实际我们是保卫人员,我们当时忽略了,认为只要拿到工资,叫什么名目无所谓,并没引起多大重视。)现在,原单位告知我们:要我们与第三方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我们之前十多年的工龄并未计入新公司签订之内,请问:可否要求原单位续签合同?或新公司承认以前工龄?可否要求原单位给予1996年自今的原单位未按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报酬、待遇经济补偿?(因我们以前超时、超量、未给我们缴纳社会保险、加班等)

争议解决 2008-03-13 09: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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