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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甲乙双方因拆迁安置补偿的所得视为各自的个人所有。如甲方拆迁补偿的钱不够交纳房屋的差价款,而在乙方处拿了钱视为借支(如离婚全数偿还)。双方的个人财产单方面均无处置权;2. 甲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其他收益视为共同财产。由于甲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如离婚,除开约定财产其余应作为三份分配(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儿子**一份);3.乙方的所有财产全部归儿子**继承,无论离婚与否、再婚与否。他人无继承权,如乙方在儿子**还未成年时便去世,乙方所有财产全部冻结,儿子**的监护人只可以领取儿子**的生活费及学杂费,等到儿子**年满22周岁便可继承;4.甲方的所有财产全部归儿子**继承,他人无继承权。如甲方在儿子**还未成年时便去世,甲方所有财产全部冻结,儿子**的监护人只可以领取儿子**的生活费及学杂费,等到儿子**年满22周岁便可继承。甲方如再婚、再育子女,儿子**可享受甲方全部财产50%的继承权;5.如离婚,甲方自愿放弃其子**的监护权,监护权顺应归属乙方,乙方在享有儿子**的监护权以后,无论再婚与否,自愿放弃生育权。

其他 2009-02-08 11: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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