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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有一套房子,十年前丈夫瞒着我把购房指标以2万元卖给别人,但签协议时只有丈夫签了字,我因不知道这回事,所以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因当时房子是新房,还不够5年,过不了户,因此户主名字仍然是丈夫的名字。现十年过去了,新住户因需办理过户手续,需要我的签字才能过户,此事我才得知。但我不同意!这不等于2万元就卖一套房给别人吗?我认为新户主需要向我给付现时市值房价的一半价值的款项才能过户。我是这样认为的:丈夫的那一半权利他是给了别人,但我的那一半是我的,将来假如与丈夫走不下去,离婚了,我还需要钱去买过一套房子住,还需要养两个孩子。我这样的主张合理吗?我只是想保障和维护自己的权益。假若新户主不服,我该如何处理?法院会如何判决?有劳各位资深律师了!感谢!

其他 2016-07-25 22:2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你可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 如对方出价公平,属于善意取得,你的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建议从价格或其他方面着手。
    【追问】出价公平?他们连15万都不愿意出。按市值最低价3800元/平方米,房子如是130平米的,房总价是49万,我取24万公平吧?
    【回答】可诉讼,要求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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