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原告(男方)1969年10月出生,被告(女方)1969年2月出生,于1989年1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子(1990年2月生),一女(2002年4月生),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婚后常年在外打工很少回家,夫妻感情淡漠,次女出生后,双方感情有所好转,男方以长期分居至今,多次协商未果为由,请求1、离婚;2、给次女扶养费15000元。 实际情况为:两个孩子均由我一手辛辛苦苦抚养,男方基本上没给过孩子扶养费。据说在他外还和他人一起生活。我是个农村妇女,苦于没有证据,请问我该怎么应诉?

离婚 2011-04-08 20:4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邢台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