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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我的熟人(邱)拿我的身份证复印件要办银行卡,说有人给他作担保,跟我没任何责任。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银行催款后,我要求他及时还款,并要他注销此卡。他答应及时还款。2007年6月银行报案称邱涉嫌信用卡诈骗(他共办有八张卡,我名下就有三张,两张是2006年9月办的;一张是同年11月办的,此卡透支17256元。邱共办有八张卡透支额共达十万多)。在派出所,邱承认办卡、透支、用款均他一人所为,并答应在三天内还清所有欠款。而派出所作出了令人匪夷所思答案。1、逼我偿还邱在11月办的卡上的欠款17220多元。2、扣了我5000元作保证金。3、四个月后,派出所依恶意透支为由,把5000元作了行政罚款,依据是《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决定》第二十一条。下面请好心的律师给予指点:1、派出所在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情况下,逼我偿还欠款,对吗?2、要我承担行政责任对吗?3、邱够不够信用卡诈骗?4、派出所放走邱,对吗?属于何性质?该如何办?

行政诉讼 2009-02-05 07: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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