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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工资是上个24日到本月24日为一个月,这个工资每月都会拖过下月24日以后才发,是否可以认为是拖欠工资发放;公司明文规定,离职后的结算工资,要经过三个月才发,理由是办公司流程,现在又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否可以认为公司无故拖欠工资,劳动合同公司没给,我以公司违反劳动法38条中规定的情形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签收了,要求公司补足最后一个月的结算工资,和赔偿金是否合理合法,该如何维权

其他 2016-07-30 10: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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