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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在穆棱林业局8委居住,2009年棚户区改造时将家里的原有36平米住房拆迁,当时已经签了协议,除原有面积意外,每平米950元购置一50多的楼房,院落没有给任何补偿,2010年12月前交了百分之八十的房款,12月通知入户,据以入住人说屋子温度不够,而且没有水,2011年4月6日我们去交剩下的百分之二十房钱,被告知,要交2010年至今的取暖费和物业费才能给钥匙,(至今日9号楼还没有水),请问我有理由拒绝吗?

拆迁补偿 2011-04-10 14: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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