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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广州的一家公司驻西安分公司雇员,工作6年一直未予签订合同。现公司规模缩编,已通知遣散。并已安排财务按每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是没有任何补贴和奖金的干工资,共计6月核算。我想请问,1、是否应当按原来正常每月工资标准,例如,原工资底薪3500,补贴200,奖金3000,将按合计,6700核发、制定补偿?2、是否双倍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未履约行为?谢谢您们!望赐教!

其他 2016-08-09 12:18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第一个问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该处的工资是按照工资总额的标准来计算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内容,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第二个问题:双倍工资是需要支付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是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等,时间上需要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的二倍工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补偿金按月货币收入标准计算
  • 按底薪3500元计算,应为7个月的基本工资,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没有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
  • 应该按全部工资支付,双倍已经过了时效。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索要双别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 你好,按基本工资发,双倍工资时效已经过了
  • 按底薪3500元计算,应为7个月的基本工资,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没有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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