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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和朋友合伙做批发生意,双方商定他不我这里上班和领工资也不参于我的经营,他老婆在我这里上班,年底再按股分红,他在公司(我的供货生产商)办事处上班。因朋友是厂家驻当地办事处的负责人。专门负责征招各地产品代理商及接收各地客户的要货单给公司并经公司安排一对一的服务代理商,货到当地后负责帮外地客户中转货物等相关工作,办事处本身不从事经营活动。 和这个朋友合伙后,他就把原来专门负责我的公司人员换掉,由他亲自来负责我的要货和帮我核对公司与我的来往账目。 在他负责我的过程中出于对他的信任我从没有核对过我和公司发生的各项货款账目,都是放心地交由他负责核对。无意间发现他不经我同意冒用我的名义,利用自己是办事处负责人和工作上的便利私自接单冒用我的名字去公司拿货,并把他私自拿货应该付给公司的货款,用我的名义把我在公司余有的钱,分几次先后私自偷挪去进货卖给外地客户,钱收归他自己个人所有。我向公司要我今年全部的出货单后发现不对,查账后才发现他采用这种手段先后卷走了我近40万元钱。

其他 2016-08-11 09: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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