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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被公司辞退,公司答应给27000元的赔偿金,,但是是已工资的名义打到银行卡上,需要我自己承担个人所得税,请问这样合理吗,公司发放的并不是工资,我应该承担这个个人所得税吗?

刑事辩护 2016-08-12 15:2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你好,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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